点击数:2692发布时间:2012-09-28 11:42:11 德州市妇幼保健院【宣传科】
为深入贯彻执行国务院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(第619号令),切实维护女职工权益,近日,市妇幼保健院结合本院实际情况,出台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意见(试行)》。
《实施意见》对女职工生育假期、生育津贴、医疗费用报销、健康查体等做了详细的规定,对从事特殊岗位的孕期和哺乳期女职工给予劳动保护。
《实施意见》体现了对女职工的重视和关怀,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。